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(试行)-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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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(试行)

作者:   发布时间:2024年05月22日  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“实验室”)的运行与管理,确保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,根据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和《乐山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运行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实验室以“残疾人语言沟通障碍”为研究核心,致力于手语机器翻译、人机智能对话、语言智能训练等领域的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。

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,下设各研究方向的研究团队,实行项目负责人制。

第四条 实验室的运行管理遵循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原则,鼓励跨学科、跨领域的研究合作与交流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五条 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,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等工作。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、各研究方向负责人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以及特邀专家组成。

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,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、课题设置、科研成果评价等学术事务。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,每届任期四年。

第七条 实验室设立办公室,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,包括科研项目申报、经费管理、人员考核、学术交流、设备维护等。

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

第八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,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。

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,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,报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,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。

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和预算执行项目,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或预算,应提前报实验室办公室审批。

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材料,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,方可结题。

第四章 人员管理

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,包括专职研究人员、兼职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等。

第十三条 专职研究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,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。兼职研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研究背景和成果,能为实验室的研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。

第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,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。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,完成学位论文和科研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研究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成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,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、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五章 经费管理

第十六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、科研项目经费、社会捐赠等。经费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、合理节约的原则。

第十七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,包括预算编制、经费申请、审批、报销等。

第十八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积极申请科研项目,提高科研经费的自给率。同时,实验室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,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。

第六章 学术交流与合作

第十九条 实验室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,组织或参与学术会议、研讨会等活动,提高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和国际地位。

第二十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,支持其参加学术会议、访学、合作研究等活动。

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,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工作。

第七章 成果管理
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,鼓励研究人员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、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。
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对科研成果实行统一管理,建立科研成果档案,记录成果的产出、转化和应用情况。
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将定期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,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创新、追求卓越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乐山师范学院责成乐山师范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二十七条 附件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。

乐山师范学院

二○二三年十二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