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-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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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

作者:   发布时间:2024年05月29日  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的学术活动,促进实验室的学术研究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,负责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、学术水平、科研成果等进行审议、评议和咨询。
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自由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遵循学术规范,维护学术道德,为实验室的发展提供科学、合理的建议。

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
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特殊教育、语言智能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,委员人数11人,其中校外委员7人,校内委员4人。

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由学校正式聘任,聘期为四年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名,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。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在特殊教育、语言智能及相关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;

(二)能够公正、公平地履行职责,维护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。
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参与实验室学术活动的审议、评议和咨询;

(二)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、科研项目、学术成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三)对实验室的学术规范、学术道德等进行监督和指导;

(四)获得实验室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。
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,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;

(三)对实验室的学术事务保守秘密;

(四)积极促进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和合作。

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

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
(一)审议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、科研计划和科研项目;

(二)评议实验室的科研成果,提出奖励建议;

(三)对实验室的学术规范、学术道德等进行监督和指导;

(四)对实验室的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,推动实验室的学术发展;

(五)参与实验室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;

(六)完成学校或实验室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,讨论和决定实验室的学术事务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,必要时可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。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,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
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确保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。

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

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提前将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、评议和咨询的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学术委员会委员。
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审阅相关材料,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充分讨论和审议相关事项,形成决议或建议,并报实验室主任和学校相关部门备案。

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认真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,并及时向学术委员会反馈执行情况和结果。

第五章
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3121日发布之日起生效,由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。

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
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

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