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“实验室”)的学术活动,促进实验室的学术研究、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,负责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、学术水平、科研成果等进行审议、评议和咨询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自由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遵循学术规范,维护学术道德,为实验室的发展提供科学、合理的建议。
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特殊教育、语言智能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,委员人数11人,其中校外委员7人,校内委员4人。
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主任提名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由学校正式聘任,聘期为四年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名,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特殊教育、语言智能及相关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;
(二)能够公正、公平地履行职责,维护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;
(三)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与实验室学术活动的审议、评议和咨询;
(二)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、科研项目、学术成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对实验室的学术规范、学术道德等进行监督和指导;
(四)获得实验室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,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;
(三)对实验室的学术事务保守秘密;
(四)积极促进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和合作。
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
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(一)审议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方向、科研计划和科研项目;
(二)评议实验室的科研成果,提出奖励建议;
(三)对实验室的学术规范、学术道德等进行监督和指导;
(四)对实验室的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,推动实验室的学术发展;
(五)参与实验室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;
(六)完成学校或实验室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,讨论和决定实验室的学术事务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,必要时可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。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,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确保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。
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
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提前将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、评议和咨询的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学术委员会委员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审阅相关材料,提出意见和建议,并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充分讨论和审议相关事项,形成决议或建议,并报实验室主任和学校相关部门备案。
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认真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,并及时向学术委员会反馈执行情况和结果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日发布之日起生效,由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特殊教育语言智能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
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